[行政许可事项]
燃气设施改动审批
2007-03-07
一、事项名称: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
二、事项类别: 行政许可
三、办理依据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第412号令)
四、需提交的材料
1、说明燃气设施改动的位置、作业项目及改动原因的书面申请;
2、《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》的复印件;
3、供气安全和服务的影响性分析报告;
4、设施改动的实施方案;
5、控制突发和紧急事故预案。
申请人法定义务 (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31条)
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,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,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五、承诺办结的时限: 20个工作日
六、收费标准: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