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事项名称: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
二、事项类别: 行政许可
三、办理依据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第412号令)
四、需提交的材料
1、提交由市市政管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《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》;
2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;
3、验资报告的复印件;
4、安全评价报告的复印件;
5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的复印件;
6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复印件;
7、燃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;
8、组织结构框图和岗位职责,安全管理制度,岗位操作规程,经营管理制度,客户服务等制度;
9、安全事故及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;
10、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材料。
申请人法定义务 (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31条)
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,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,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五、承诺办结的时限: 20个工作日
六、收费标准: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